香港LGBT權益

香港LGBT權益相關行為在香港並無違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公共主管當局歧視不同性傾向,不過個別私人僱主如不願聘請不同性傾向人士,他們仍有法律上的自由。

目前香港仍未制訂《性傾向歧視條例》,該議題在香港具爭議性。

1990年代前的香港,同性性行為為法律所處罰,即使英國政府早在1960年代已開始將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1967年性犯罪法》自1967年7月27日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實行,《1980年蘇格蘭刑事司法法》自1981年2月1日在蘇格蘭地區實行,《1982年北愛爾蘭同性戀犯罪法》自1982年12月8日在北愛爾蘭地區實行)。

1865年香港政府訂立《侵害人身罪條例》,法律訂明「違異性行為」(即肛交) 可判終生監禁,或不少於十年的監禁;企圖進行違異性行為、襲擊他人並蓄意進行違異性行為或猥褻傷人襲擊另一名男子亦是違法。但是直至1901年為止並沒有「嚴重猥褻行為」(又稱「粗獷性行為」) 一項,所以罪行僅集中於肛交性行為。1901年立法局通過一份內容包括英國《1885年刑事法修訂法令》第十一條的草案 (成為1901年第三號條例,或1901年《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在「嚴重猥褻行為」 (又稱「粗獷性行為」) 一項之下,男子之間的任何性行為均屬違法,而不只限於肛交行為。以下各條一般統稱為「醜惡行為罪」: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對「雞姦及獸姦」罪訂定罰則:該條例之第四十九條規定,人與同一性別之人性交為觸犯雞姦罪,人與獸性交為觸犯獸姦罪,違者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上述性交行為不論私下或公開進行,皆屬違法。男人與男人或男人與女人以肛門交合為雞姦。是否經雙方同意並無關係,雙方同屬有罪,且罪行之輕重完全相同。凡人(不論男女)與獸性交,不論以何種方式進行,皆稱為獸姦,是否經雙方同意亦無關係。雞姦罪或獸姦罪,只須進入,即可構成,無須證明曾射精。條例第五十條禁止任何人士企圖犯雞姦或獸姦罪,或意圖犯該等罪名而先進行毆打,或向男子非禮。違犯該條款者最高可遭監禁十年。凡有雞姦或獸姦行為者,不論男女,亦不論係私下或公開進行,皆屬違法。(3)根據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任何男人,不論私下或公開,與、或參與、或介紹、或企圖介紹任何男人與另一男人進行任何猥褻行為,即屬違法,最高可遭監禁兩年。根據其條文,該條款所指之罪行,乃男人與男人間所犯之罪行,且不限於公開進行始屬犯罪,是否雙方同意亦無關係。一般而言,兩男相戀而進行之一切性接觸均為法律所不容,兩者所犯罪項無輕重之分。